8月2日,金融監管總局就《保險資產風險分類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2日。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近年來,隨著保險資金投資范圍不斷拓寬,投資結構更加復雜,現行規則在實踐中暴露出監管約束力不足、資產分類范圍和分類標準有待完善、第三方監督機制欠缺等問題,無法滿足保險公司風險管理和監管需要,亟需修訂完善。
相較現行的《保險資產風險五級分類指引》,《辦法》修訂內容主要包括五方面:
一是提升制度約束力。明確保險公司管理責任,強化全面風險管理,提升資產風險分類的制度約束力。
二是完善固定收益類資產分類標準。調整本金或利息的逾期天數、減值準備比例標準等,與商業銀行保持一致;增加利益相關方風險管理狀況、抵質押物質量等內容,豐富風險分類標準的內外部因素。
三是完善權益類資產、不動產類資產風險分類標準。明確定性和定量標準,要求穿透識別被投資企業或不動產項目相關主體的風險狀況,根據底層資產出現風險情形占比以及預計損失率指標來判斷資產分類檔次。
四是完善組織實施管理。優化了風險分類的“初分、復核、審批”三級工作機制,明確了董事會、高級管理層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工作職責。
五是增加外部約束。新增審計條款,要求保險公司進行內外部審計,壓實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責任。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指出,保險資金的投資領域相對廣泛,包括固定收益類、權益類、不動產類資產以及各類金融產品,不僅面臨利率風險和信用風險,還面臨權益價格風險、房地產價格風險等。國際監管規則對商業銀行資產風險分類及結果運用規定比較明確,但對保險資產風險分類尚缺乏通行的規則。
因此,借鑒商業銀行監管實踐經驗,《辦法》對固定收益類資產風險分類實行五分類法,即正常類、關注類、次級類、可疑類、損失類,同時對股權類和不動產類資產實行三分類法,即正常類、風險類、損失類,對金融產品風險分類提出了穿透要求。
同時,按照資產風險實質確定資產的分類范圍,有利于全面評估保險公司投資風險,真實反映資產質量。
《辦法》要求,保險公司應加強對資產風險的監測、分析、預警以及分類結果的應用,重點關注不良資產或風險資產、頻繁下調分類的資產,以及公允價值長期低于賬面價值的長期股權投資等資產,動態監測風險變動趨勢,深入分析風險成因,充分計提資產減值準備,及時采取風險防范及處置措施。
校對:蘇煥文